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