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六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