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