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监测、河面垃圾打捞和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协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