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