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向内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