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向内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