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六条有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