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后,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学校规模和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