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