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同时交付使用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应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