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根据同级党委意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