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