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