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五章 考核问责第四十条有效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河湖长的要求履行处理、查处职责的;(二)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处理、查处结果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