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河湖长的要求履行处理、查处职责的;

(二)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处理、查处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