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二)引进的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国际权威认证;
(七)本地企业参加境外重大会展活动;
(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