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