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企业集团,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

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