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企业集团,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