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草山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草山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山,不得超载放牧。

草山使用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保护、建设、改良草山。

未经草山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草山上放牧。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