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修建工程,需要临时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有标准修复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挖掘、占用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