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公路养护单位在公路养护中,应当加强对沿线植被、环境和通讯设施的保护。对造成耕地、草地、林地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