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的距离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通寺道路不少于1.5米的标准划定;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