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公路管护工作,加强对公路管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通寺道路管护工作,教育引导僧尼和信教群众自觉爱路护路,维护通寺道路的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