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路抢修应急预案。

因积雪、淤冰、塌方、水毁、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通行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预案组织除雪、除冰、抢修,恢复交通。短期内不能恢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除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