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