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全面推行州、市(县、行委)、乡(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