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