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地下水的开采应当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