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