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野生动物调查和摄制电影、电视、纪录片;不得使用无人机或者架设红外相机等仪器拍摄野生动物。禁止使用车辆及其他危险方法追逐、驱赶、干扰野生动物。从事科学研究、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