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开展伤残、危困、迷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