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培育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