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宽度各不低于30米。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区间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城市轨道交通高架下绿化宽度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