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资源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