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彝族服饰开发利用的下列事项给予资金支持:

(一)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二)培植新兴、特色和优势企业、专业合作社;

(三)研发、设计、生产、宣传、展示、展演、展销;

(四)开发工艺品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五)文学、艺术、影视、演艺作品创作等;

(六)支持注册集体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七)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