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彝族服饰开发利用的下列事项给予资金支持:(一)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二)培植新兴、特色和优势企业、专业合作社;(三)研发、设计、生产、宣传、展示、展演、展销;(四)开发工艺品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五)文学、艺术、影视、演艺作品创作等;(六)支持注册集体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七)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