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彝族服饰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利用彝族服饰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服务等活动,应当尊重彝族服饰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资源。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