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