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