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