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