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