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