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