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店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应当按照体现古城传统特色、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原则设置,具体管理办法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