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改造、延伸水、电、气、网络通信等管道、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燃烧原煤、柴禾、杠碳等;
(五)饲养、屠宰家禽、家畜,放养犬只等宠物;
(六)安装、堆放、悬挂影响古城风貌的设施、物品;
(七)擅自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八)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
(九)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作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