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

(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