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献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