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