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