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