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